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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市区各类人才和创业就业主体 购买新建商品房补贴、贴息发放实施办法

2014-12-09 11-29-08 17397次浏览 分类:人才开发

    为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积极创造良好的人才居住环境,进一步规范购房补贴、购房贷款贴息发放管理工作,根据《关于深化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试行)(盐房管〔2014〕118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人才的适用范围

    1、购房补贴政策适用对象。普通高校毕业生、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拥有初级以上职称或单位业务骨干等在盐就业创业的各类人才,以下简称“各类人才”。

    2、购房贷款贴息政策适用对象。在盐就业创业的普通高校博士毕业生及以上层次人才,申报时在盐就业的普通高校博士毕业生(包括引进的博士人才),以下简称“博士毕业生”。

    二、各类人才享受购房补贴的时间、范围、对象及标准

    1、享受购房补贴的对象及标准。2014年10月28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凡在大市区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各类人才可享受总房价2%的购房补贴。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认定标准为: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新建商品住房(含住宅性质的公寓),经济适用房、农民公寓、拆迁安置房、二手房不在认定范围之内。凡在市区购买新建非住宅用房的创业就业人员,可享受总房价1.5%的奖励。新建非住宅用房的认定标准为:除规划居住用途为新建商品住房之外的其他新建商品房。购房补贴按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金额计算。

    2、享受购房补贴的时间。各类人才享受购房补贴的时间以所购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日期为准。凡2014年10月28日前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合同主体、标的等而解除合同重新签约的,该套商品房一律不享受购房补贴。在2014年10月28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首次销售备案的商品房,因合同主体、标的等而解除并重新签订合同的,仍可享受购房补贴。

    3、享受购房补贴的范围。实施范围为大市区(高速围合圈范围内及环保科技城、盐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速公路围合圈范围内是指:即东至沿海高速、南至徐淮盐高速、西至宁靖盐高速、北至宁靖盐高速。环保科技城的范围是指:北至新洋港;西至沈海高速;南至世纪大道东延;东至沈海高速。盐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范围是指北至新洋港;西至大李路(盐龙湖东);南至盐淮高速;东至盐靖高速。

    三、购房补贴资金的筹措

    市财政负责筹措与安排购房补贴资金和应由市财政承担的高层次人才购房贷款贴息资金。市房管部门发放房产证、应享受购房补贴由市财政先行统一拨付,然后在财力结算时按市与区财力分成比例分担。由盐都区房管部门发放房产证、应享受的购房补贴,由盐都区支付,应由市财政承担的补贴每年底按文件规定与市财政据实结算。市财政每月根据市房管部门提出的资金需求计划,预拨备用资金,由其所属的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集中统一发放,待政策执行结束后一并结算。

    四、购房补贴标准的核定和发放

    房产交易登记部门必须按规定在核发房屋产权证后方向向购房人核定、发放购房补贴。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地址:盐城市迎宾南路158号市房产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8356919 )负责核定发放亭湖区、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环保科技城的购房补贴;盐都区房产交易登记中心(地址:世纪大道619号世纪大厦 ,联系电话:88432008)负责核定发放盐都区、盐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购房补贴。

    按照对应的兑付关系,市、区财政部门在市、区房管部门分别设立“购房补贴资金财政专户”,并拨付备用资金和相关工作经费。房管部门应按季度于每季次月10日前,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购房补贴发放预算,向财政部门申领购房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发放补贴情况的审核和检查。

    五、购房补贴发放审查流程

    1、各类人才的资格认定。各类人才填写《盐城市各类人才购房补贴资格认定表(一式两份)》,由所在单位(街道、村、居)审核后,携带学历证书等证明材料,到市、各区人才服务机构窗口复核。市、区房产交易登记服务大厅可以临时增设人才服务机构窗口,方便群众办事。

    2、审核材料。房产交易登记部门审核当事人的《盐城市各类人才购房补贴资格认定表》、房屋权属证书、当事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通过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核查《商品房买卖合同》首次备案时间。符合发放补贴条件的,出具《购房补贴发放通知单》。

    3、领款人。原则上应为产权人,产权人不能到场的须办理经公证的委托手续;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产权人为直系亲属共有的,由任一方申领;产权人为非直系亲属共有的,须全体产权人到场委托其中一人为领款人。

    六、购房补贴发放的截止日期:2018年7月31日。

    七、博士毕业生购房贷款贴息标准和申报办法

    博士毕业生在2014年10月28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在大市区购买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面积认定标准参照上款标准。符合条件的博士毕业生可享受每月不超过3000元的购房贷款贴,3年内按实给予购房贷款贴息。市本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全额补助,市级其它单位市财政按50%给予补助,其余费用由所在单位补助,可列入经营成本。各区政府(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以家庭(包括夫妻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享受博士毕业生购房贷款贴息补贴人员不同时享受购房补贴。应由市直单位承担的贷款贴息补助由购房者按人社部门的批复向所在单位申领。各区博士毕业生等以上层次人才购房贷款贴息补助办法由各区制定并执行。

    (一)博士毕业生购房贷款贴息申报流程如下:

    1、符合条件的对象填写《盐城市博士毕业生购房贷款贴息补助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附件3),携带在盐各级机关提供录用有关证明或企事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学历证书及复印件(在海外取得学位的,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和《购房贷款合同》、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经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资格初核。

    2、所在单位将申报对象有关材料送各区人才服务机构复核,其中市本级单位报市人社局人才服务中心复核。各区人才服务机构将复核通过的申报对象审批汇总表及相关材料报市人社局人才服务中心。市社局人才服务中心对申报对象进行统一审核,并报财政局审批。

  3、经审核无异议,由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划拨至各申报对象所在单位,再发放给相关对象。

    (二)不享受贴息补助政策的情形

    已购买低收入家庭住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人才公寓等保障性住房,或已按政策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资助,市、区财政引进人才易地安家补助,领军拔尖人才购房安家补助,博士后出站留盐安家补助,人才公寓货币补贴等相关政策性补助的人才,不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夫妻双方同时符合享受条件的,只能一方享受购房贷款贴息补助。在本市范围内工作调动的,按调动后工作单位类别享受政策。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购房贷款贴息补助:

    1、在享受期间调离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

    2、已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费(养老金)的;

    3、被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开除的;

  4、所购房屋未满5年上市交易的,退还已领取的购房贴息补助;

    5、其他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房管局研究决定的情况。

    八、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应严格购房补贴的发放程序,扎实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登记、审核、资金的发放、稽查等各项工作。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现象发生。一经发现,随即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本办法的解释权在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盐城市财政局。


    附件:1、盐城市各类人才购房补贴资格认定表.doc

          2、盐城市各类人才享受购房补贴资格汇总表.doc

          3、盐城市博士毕业生购房贷款贴息补助申请审核表.doc

          4、盐城市博士毕业生购房贷款贴息补助资格汇总表.doc



2014年10月28日